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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--就學貸款辦理事宜--

公佈者 生活輔導組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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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學貸款資格說明(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)

1. 家庭年所得合計114萬元以下。
2. 家庭年所得合計114萬元~120萬元,自付半額利息。
3. 家庭年所得合計120萬元以上,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就讀高中等以上者,需自付全額利息。
4. 半公費者,及父母領有「教育補助者」,需扣除該項補助款後,可申貸其差額。
5.如有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欲辦理就學貸款者,須先完成學雜費減免,持已減免後之學雜費單進行就學貸款相關作業。
6. 依就學貸款辦法第9條規定「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,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。但經審查不合格 者,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」;若經學校通知須補繳學雜費者,未於期限內繳交,依學則規定處理。
◎ 所得合計為107年申報之綜合所得。


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 新竹校區 台灣銀行就學貸款辦理事宜
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 台北校區 富邦銀行就學貸款申辦程序
附加檔案
(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