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
公布「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」,3月27日起施行事宜
公佈者
軍訓室
內 容
公布「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」,3月27日起施行事宜。
一、旨揭要項說明: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(目前為18歲),不得使用新興菸品;違反者,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。菸害防制法第15條、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,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;違反者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案內規範及重點說明如附件,請本校教職員生共同遵行,並運用多元管道廣為宣教,另本校禁菸場所如有發現違規吸菸或使用新興菸品者,應予以義務性勸阻以符合法規。
附加檔案
1.
宣導海報
2.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_函
3.
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